陳先生將房地贈與妻子,詢問可否免徵契稅及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稅捐處說明,房屋移轉須繳納契稅,夫妻贈與亦不例外;土地移轉須繳納土地增值稅,但土地稅法第28條之2另有規定:「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亦即,夫妻贈與土地可向稅捐處申請暫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待將來移轉第三人時,再一併徵收之。也就是說,夫妻互贈房屋與土地,房屋移轉不能免徵契稅,但土地增值稅部分,可藉由維持原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方式,申報暫不予課徵,待將來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一併徵收暫不課徵之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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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來電詢問將自家房屋供神壇使用,是否還可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稅率?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 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辦竣戶籍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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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持有公同共有之土地,各自就應繼分部分,雖已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地價稅分單繳納,惟對於公同共有未繳納地價稅者,基於全體公同共有人對應納稅捐仍負連帶責任,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仍然可就已分單繳納者之財產強制執行,以清償稅捐債權。
稅處說明,土地稅法及稅捐稽徵法明定,土地所有權屬公同共有者,以管理機關或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未設管理人者,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又財政部函釋全體公同共有人係對應納稅捐負連帶責任,此連帶責任不因分單繳納而有所不同,依民法規定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債務人中之1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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