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處表示,林先生非常中意高鐵站旁一棟透天別墅,經與屋主簽約並申報繳納契稅後才知道屋主有一屋兩賣的情形,當他前往地政機關辦理過戶登記時發現已被另一買方捷足先登,只好放棄承買。事後要找原屋主共同撤銷契稅申報,原屋主卻避不見面,經林先生詢問該處,才知類此案件可以由買方單獨申請撤銷申報並退還已繳納之契稅。
市稅處進一步說明,訂約承買房屋並申報契稅後,買賣雙方因故買賣不成時,依規定應由買賣雙方共同申請撤銷契稅申報,如僅由單方申請撤銷申報,稅捐處並不得受理。但上述一屋兩賣的特殊情形,因林先生已確定無法取得產權,則可由其單獨申請撤銷申報及退還已繳的契稅。市稅處籲請納稅人有任何稅務疑義,歡迎隨時向該處洽詢,以即時紓解稅務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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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梁小姐出售土地與楊君,雙方約定土地增值稅由楊君繳納,即一般所稱的「賣清」,楊君要求稅捐處核發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時,記載楊君為納稅義務人,以符合實際繳納情形。但該處依規定無法同意並說明如下:各稅的納稅義務人,係依租稅法律的規定而負有公法上的義務,並不得依契約約定事項而改變,諸如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為土地所有權人,而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如為有償移轉者(買賣)即為原所有權人,如為無償移轉者(贈與)即為取得所有權之人;本案梁小姐出售土地,依法即為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實際上雖由楊君繳納土地增值稅,仍不得變更繳款書上納稅義務人之名義。
市稅處進一步說明,上述楊君代為繳納稅款之情形,該處得依其申請在繳款書上加註「代繳人 楊君」之字樣,但納稅義務人的名義仍是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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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逾期繳納稅款,每逾2天應加徵1﹪滯納金,逾30天仍未繳納者,加徵最高限15﹪的滯納金;因為加徵滯納金也是一種行政處分,因此,納稅人對於該項行政處分有所不服時,可在規定的30天期間內申請復查;而該30天的起算點為加徵滯納金30天的期間屆滿次日起算。
市稅處舉例說明,如繳款書的繳納期間為104年5月1日至5月31日,而納稅人遲至104年7月15日才繳納,因已超過繳納期限30天故加徵15﹪滯納金;但納稅人主張並未收到繳款書,不服加徵滯納金,則其申請復查的期限應自104年6月30日滯納期滿次日起算,也就是自104年7月1日起算30天,最遲應在104年7月30日前提出申請始符合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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