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經常接獲經法院拍賣之土地所有權人於申請期間過後始申請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以致無法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對此,該處表示,經法院於拍定或交債權人承受土地後,法院會將拍定或承受價額通知稅捐機關,依法核算土地增值稅並由法院代為扣繳。稅捐機關於接到法院拍定通知後,會依土地稅法第34條之1第2項規定主動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如合於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應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及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向稅捐機關提出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逾期則不予受理。
 該通知如因土地所有權人未居住於戶籍地無法收受,稅捐機關會寄存於郵局,如受通知人行蹤不明經通知後無法送達,稅捐機關也會辦理公示送達,不論寄存於郵局或公示送達均為合法送達。是該處提醒經法院拍賣之土地所有權人仍應於土地拍定後回戶籍地留意該通知函或主動依規定提出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以免錯失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優惠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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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契稅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其主要係為達到租稅公平,以落實實質課稅原則,故興建房屋縱為建造執照之原始起造人,或以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方式取得使用執照者,如實際是由他人出資建造,則無論其原因係屬買賣、交換、或贈與,均應於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天內,申報繳納契稅。 

該處進一步表示,最常發生之情形為向建商購買預售屋,而以承買人為起造人名義(實為買賣)、或由地主出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而部分房屋以地主為起造人名義(實以土地交換房屋)及由長輩出資而以晚輩為起造人名義(實為贈與)等,籍以規避報繳契稅。該處呼籲若有上述情形,皆為契稅課徵之範圍,請儘速填具契稅申報書,並檢附相關文件,逕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以免逾期申報,每逾三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之怠報金,或未申報而日後遭人檢舉或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稅外,另處以應納稅額一至三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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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權利義務消滅後保存年限為2年,但公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應依照會計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請納稅義務人妥善保存應納印花稅憑證,如印花稅憑證檢查時發現違反前述規定,依印花稅法第23條第3項之規定,該違章行為會被處新臺幣3,000元以下之罰鍰,如涉漏貼印花稅,除補貼印花稅票外,按漏貼稅額處5至15倍罰鍰。 

該處特別提醒納稅人,凡屬印花稅法第5條規定之憑證皆為印花稅課徵範圍:1.銀錢收據;2.買賣動產契據;3.承攬契據;4.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等憑證,在我國領域內書立者,均須繳納印花稅,且應依規定年限妥善保存,以免被查獲受罰,若有任何疑問,可以撥打該處服務電話:7410141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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