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催繳欠稅時,總有民眾表示,其應納稅款已經繳納完畢,為什麼還會接獲補發稅單?並表示收據已丟棄未保存,應如何處理?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稅法規定,稅捐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其徵收期間為5年。所以,納稅義務人完納稅捐之收據應保存5年為妥,如遇有已繳納之稅捐仍被稅捐稽徵處催繳者,可將繳納收據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連同補發的稅單寄還稅捐稽徵處;如未保存該繳納收據,則需至其確認繳納之金融機構或便利超商申請繳納證明。否則,對於補發的稅單仍應於改訂期限內繳納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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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wSite/indexLocal.htm),提供地方稅稅務的申辦,歡迎民眾多加使用。 

不動產移轉時,申請人得持自然人憑證辦理網路申報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契稅(房屋為保存登記建物者,拍賣案件除外)等業務,可自行下載列印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契稅繳款書,減少民眾往返公務機關辦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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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呼籲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千萬不要將已報停、繳銷車牌之小自貨車自行噴上或掛上農用車字樣,而以農用車名義行駛於公共道路,一旦被查獲,除責令補稅外,依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加處應納稅額二倍罰鍰。 

表示,為遏止逃漏稅捐,維護租稅公平,該處於部份路口裝置辦識系統,進行查緝未稅行駛車輛,因此請納稅人勿將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行駛公共道路,以免違反規定而受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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