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有限公司經廢止登記,其負責人死亡,該公司章程未指定清算人,亦未選任清算人時,不能以未成年之股東或股東繼承人充任公司之法定清算人。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公司法第79條規定:「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同法第80條規定:「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關於有限公司股東死亡,鑒於清算人職務重要,職司公司了結現務之相關業務,執行清算業務均涉及法律行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準此,公司法第80條執行清算事務應由有行為能力之繼承人方得進行清算事務。故未成年人,無法充任公司法定清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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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逾繳納期限仍未繳納稅款,除了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外,若於繳納期限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時,將會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義務人如接獲行政執行處寄發傳繳通知,應儘速繳納滯欠稅款,以免財產被強制執行。 

該處進一步說明,欠稅人收到行政執行處寄發傳繳通知時,若欠繳金額2萬元以下、傳繳通知上有條碼者,可於該通知書所載應到案期限內,至全省統一、全家、來來OK、萊爾富等四大便利超商繳納,免加收手續費。若已逾應到案期限或欠繳金額超過2萬元,請就近至高雄行政執行處、該處或所轄分處繳納。若人在外縣市,則可至全省郵局購買郵政匯票,併同該通知書以掛號郵寄繳納。另納稅義務人若是財務確實有困難,無法一次繳清時,可洽行政執行處申請分期繳納,以減輕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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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催繳欠稅時,總有民眾表示,其應納稅款已經繳納完畢,為什麼還會接獲補發稅單?並表示收據已丟棄未保存,應如何處理?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稅法規定,稅捐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其徵收期間為5年。所以,納稅義務人完納稅捐之收據應保存5年為妥,如遇有已繳納之稅捐仍被稅捐稽徵處催繳者,可將繳納收據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連同補發的稅單寄還稅捐稽徵處;如未保存該繳納收據,則需至其確認繳納之金融機構或便利超商申請繳納證明。否則,對於補發的稅單仍應於改訂期限內繳納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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