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納稅義務人逾繳納期限仍未繳納稅款,除了每逾2日加徵1%滯納金外,若於繳納期限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時,將會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義務人如接獲行政執行處寄發傳繳通知,應儘速繳納滯欠稅款,以免財產被強制執行。 

該處進一步說明,欠稅人收到行政執行處寄發傳繳通知時,若欠繳金額2萬元以下、傳繳通知上有條碼者,可於該通知書所載應到案期限內,至全省統一、全家、來來OK、萊爾富等四大便利超商繳納,免加收手續費。若已逾應到案期限或欠繳金額超過2萬元,請就近至高雄行政執行處、該處或所轄分處繳納。若人在外縣市,則可至全省郵局購買郵政匯票,併同該通知書以掛號郵寄繳納。另納稅義務人若是財務確實有困難,無法一次繳清時,可洽行政執行處申請分期繳納,以減輕負擔。

該處籲請納稅義務人在接獲行政執行處寄發傳繳通知書時,千要不要置之不理,應儘速繳納稅款,以免嗣後發生被扣薪、扣存款或財產被查封、拍賣等情事,增加不必要的困擾。如您需納稅諮詢服務,可洽撥該處服務電話741014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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