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印花稅屬憑證稅,但課徵範圍僅限「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及典賣、讓受、分割不動產契據」等憑證。而印花稅繳納方式除自行購買印花稅票逐件貼用外,也可至稅捐機關開立大額印花稅繳款書繳納或申請按期彙總繳納。

該處又表示,印花稅法規定,應納印花稅之憑證,不貼印花稅票或貼用不足稅額者,除補貼印花稅票外,按漏貼稅額處5倍至15倍罰鍰;印花稅票經貼用註銷後,不得揭下重用,否則,按所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20倍至30倍罰鍰。該處貼心呼籲民眾注意上述規定,印花稅因稅率低,處罰較重,民眾如自行購買印花稅票逐件貼用時,應注意避免漏貼或揭下重用而受到重罰,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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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黃先生詢問,他把土地過戶給兒子,使用情形未變更,全家人也是住在該地,為何收到地價稅單其金額驟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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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民眾來電詢問,自有供巷道使用之土地,為何要繳地價稅?該處表示,該民眾之土地雖無償供公眾通行使用,但係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依規定無法免徵地價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間內,地價稅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不予免徵。經查該民眾供巷道使用之土地,確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依建築法規定,係屬建築基地之一部分,因此,雖無償供作巷道使用,仍不能免徵地價稅。該處特別提醒民眾,此屬建築基地之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仍可申請按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稅率千分之二)課徵地價稅,減輕地價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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