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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經常接獲經法院拍賣之土地所有權人於申請期間過後始申請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以致無法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對此,該處表示,經法院於拍定或交債權人承受土地後,法院會將拍定或承受價額通知稅捐機關,依法核算土地增值稅並由法院代為扣繳。稅捐機關於接到法院拍定通知後,會依土地稅法第34條之1第2項規定主動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如合於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應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及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30日內,向稅捐機關提出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逾期則不予受理。
 該通知如因土地所有權人未居住於戶籍地無法收受,稅捐機關會寄存於郵局,如受通知人行蹤不明經通知後無法送達,稅捐機關也會辦理公示送達,不論寄存於郵局或公示送達均為合法送達。是該處提醒經法院拍賣之土地所有權人仍應於土地拍定後回戶籍地留意該通知函或主動依規定提出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以免錯失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優惠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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