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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權利義務消滅後保存年限為2年,但公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應依照會計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請納稅義務人妥善保存應納印花稅憑證,如印花稅憑證檢查時發現違反前述規定,依印花稅法第23條第3項之規定,該違章行為會被處新臺幣3,000元以下之罰鍰,如涉漏貼印花稅,除補貼印花稅票外,按漏貼稅額處5至15倍罰鍰。 

該處特別提醒納稅人,凡屬印花稅法第5條規定之憑證皆為印花稅課徵範圍:1.銀錢收據;2.買賣動產契據;3.承攬契據;4.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等憑證,在我國領域內書立者,均須繳納印花稅,且應依規定年限妥善保存,以免被查獲受罰,若有任何疑問,可以撥打該處服務電話:7410141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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