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土地增值稅 (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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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劃土地於重劃後第1次移轉時,原繳納之重劃費用可以在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時先予以扣除,並依照計算後之稅額再減徵40﹪;如果持有該筆土地期間已超過20年,雖然中間經過重劃,仍然可享受長期減徵之優惠。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不論是公辦重劃或自辦重劃土地,在重劃完成後第1次移轉計徵土地增值稅時,均享有扣除重劃費用及減徵40﹪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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邇來常有民眾到稅捐處詢問如何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土地如符合「一生一次」或 「一生一屋」之規定,申報移轉時,應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自用住宅」字樣,就適用法令擇一勾選,並檢附土地所有權人無租賃申明書及買賣契約書影本至土地所在地之稅捐稽徵處辦理。

該處進一步說明,民眾出售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因已享用過一生一次的優惠,或是想保留此自用優惠稅率權利而未申請按10%稅率課徵土增稅,只要在2年內購買自用住宅用地,且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可以善用重購退稅之節稅方式,不論是先賣後買,或是先買後賣,都可以就其不足支付新購地價之數額,申請退還原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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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原核准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嗣依通報資料查得出售前有出租情形者,應改按一般稅率補徵土地增值稅。

市稅處進一步說明,土地增值稅一般稅率分為20%30%40%三級距,但如符合「一生一次」或「一生一屋」之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得申請適用10%優惠稅率課徵。所謂自用住宅用地,除符合地上建物為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辦竣戶籍登記等要件外,「一生一次」、「一生一屋」尚須分別符合出售前1年內、前5年內無出租及營業的規定,則在規定的面積內即可適用10%的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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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為騰空房地待售,在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前,因必須遷居而遷出戶籍,致在簽訂買賣契約時,其戶籍已不在該自用住宅用地者,原不得繼續認為供自用住宅使用;惟為顧及納稅義務人之實際困難,凡在遷出戶籍期間,該自用住宅用地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其遷出戶籍期間距其出售期間未滿一年者,仍准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土地增值稅。

該處表示,自用住宅用地,於被法院拍賣前騰空以待拍賣,而於拍定日前一年內遷出戶籍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者,亦可准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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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常有民眾因違反重購自用住宅用地5年內不得再行移轉的規定,而收到稅捐機關寄來的追繳土地增值稅稅單,尤其民眾普遍認為夫妻本是一體,夫妻間的移轉居然也會收到追繳稅單,直呼不可思議!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時,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因此,核准重購退稅的土地在管制期間內又再移轉給配偶,稅捐機關一經清查發現土地所有權人名義變更,就會依法追繳原已退還的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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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來電詢問,兄弟3人共同繼承父親所遺土地,因協議不成,向法院聲請判決分割遺產,持法院確定判決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要申報繳納土地增值稅嗎?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依土地稅法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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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來電詢問,土地所有權人經核准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還土地增值稅後,於管制期間內死亡,繼承人因辦理繼承登記,是否會被追繳原退還之稅款?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土地退還土地增值稅者,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時,除就該次移轉之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外,並應追繳原退還稅款,重購之土地,改作其他用途者亦同。即重購退稅之土地會被列為管制案件,列管期間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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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君出售其名下自用住宅,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惟經審查發現部分建物係供神壇使用,則該部分土地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所謂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住宅用地。倘房屋部分供神壇使用,則該部分土地非屬自用「住宅」用地,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且出售時也不能依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按優惠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或透過1999高雄萬事通線上智能客服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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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李先生來電詢問,已辦竣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之土地,事後交易雙方合意解除買賣契約,將土地返還原所有權人,是否要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及繳納增值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買賣雙方因合意成立土地買賣契約,並由賣方將土地移轉其所有權與買方後經雙方合意解除買賣契約,依民法第259條第1款規定,買方自負有將該物權移轉於賣方以回復原狀之義務,其土地產權回復原狀之方法,應屬所有權移轉之變更登記。所以,申請人仍應檢附雙方合意解除契約之相關證明文件向稅捐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除符合法定減免或不課徵要件者外,仍應核課土地增值稅後,再到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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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夫妻相互贈與土地是否須課徵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因夫妻為生活之共同體,配偶相互贈與財產免徵贈與稅,而夫妻相互贈與土地得自行選擇課徵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如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則只是延後繳納,並不是免稅。該土地日後再移轉第三人時,還是自該土地原取得日期計算漲價總數額,核課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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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有媒體報導高雄市房地產交易量增長率為六都最後一名,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說明如下:

高雄市雖然房地交易量減少,但交易面積與土地增值稅收並未受影響,第一季稅收較去年同期增加1億,正成長4.7%,且土地移轉應稅面積101.08公頃,亦較上年同期99.83公頃,增加1.25%;另分析交易熱區位於北高雄之仁武區、楠梓區及左營區,加上本市重劃區陸續開發完成吸引建商積極獵地,因此疫情期間土地增值稅收仍有亮麗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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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詢問,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不用申報契稅,為何要申報土地增值稅?

該處說明,夫或妻之一方於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係依法令規定無償取得剩餘差額財產之權利,其性質為債權請求權,因非屬取回本應屬之財產,故其土地所有權移轉,仍應依土地稅法第49條規定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且可選擇「課徵」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惟如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日後再移轉時,其原地價之認定,仍以應給付差額之配偶取得該土地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為原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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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民眾來電詢問其房地騰空準備出售,必須遷居移出戶籍,出售時土地增值稅可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為騰空房地待售,而遷出戶籍,致在簽訂房地買賣契約時,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等戶籍已不在該自用住宅用地,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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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邇來有年長民眾困惑詢問,我的房子40幾年,地價又漲了好幾倍,聽說過戶要繳很多土地增值稅,我百年以後如果我兒子繳不起,房子是不是就不能繼承過戶?

稅捐處體恤的說明:土地移轉須課徵土地增值稅,但是因為繼承移轉的土地,可免徵土地增值稅。日後繼承人欲出售繼承土地,也是以繼承日開始起算土地漲價總數額核算土地增值稅額,不需擔心繳不起土地增值稅、無法繼承過戶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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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將於近日配合高雄市政府農業局,辦理109年度「農業用地申請賦稅減免案件」定期抽查業務,由農業局會同該處及各區公所、地政事務所人員,展開列管農地現勘作業。

市稅處李瓊慧處長表示,農地移轉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後,土地承受人在持有期間內,經查獲未作農用,且未在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用,或雖在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用,但之後再有未作農用的情形,該筆土地於再移轉時即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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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陳君詢問出售所有土地,無出租營業,自己設立戶籍在內,為何有部分面積要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該處說明,陳君出售之土地係經合併後再出售,其中部分土地在合併前不屬房屋坐落基地,亦未合併申請建築載入使用執照,無一併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除經查明是土地所有權人連同主建物一併取得,且該土地與建築基地相鄰,位處該棟建築物圍牆內供出入通路等使用,與該棟建物的使用確屬不可分離者,才可於出售時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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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108年7月5日釋字第779號解釋文指出,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且依法核定為公共設施用地者,未比照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於移轉時免徵土地增值稅,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2年內應檢討修法。

  高雄市稅捐處李瓊慧處長表示,目前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只規定,都市土地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因此,非都市土地之交通用地申報移轉,在未完成修法前,仍須繳納土地增值稅。該處為保障納稅人權益,乃規劃相關因應措施,對於修法過渡期間申報移轉非都市土地交通用地者,主動輔導申請復查,以利於修法後另為適法之處分,使過渡期間之納稅人也可適用修法後之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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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出售房屋土地之前,想要知道應繳多少土地增值稅、契稅及印花稅,免跑一趟稅捐處,便可快速得知哦!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只要網路連結至該處網址(https://www.kctax.gov.tw)首頁線上服務之稅額試算項下,選擇「土地增值稅試算」可輸入土地相關資訊(含前次移轉情形)或土地區段號及所有權人資料查詢;選擇「契稅試算」輸入房屋現值及契稅種類(買賣、贈與或交換等選項);選擇「印花稅試算」輸入契據金額及契據種類(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即可馬上試算出該稅應納稅額,省時又便利,請多加利用。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或透過1999高雄萬事通線上智能客服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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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有民眾因換屋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申請退還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後將戶籍遷出,致被追繳原已退還之稅款。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重購的「自用住宅用地」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包括營業、出租或遷出戶籍等),將會被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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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能發電正夯,近年來政府為推動再生能源政策,在不影響農業經營之前提下,允許於農地上設置太陽能、風力及非抽蓄式水力設施等綠能設施,不過有不少民眾還是不清楚,到底農業用地設置綠能設施,會不會被改課地價稅呢?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農業用地上之綠能設施,只要是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設置,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同意容許使用之證明文件,並經能源主管機關依能源相關法令同意備案,且該用地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相關規定者,就可以繼續課徵田賦(目前停徵),也就是可以免稅,移轉時如能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亦能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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