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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有民眾因換屋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申請退還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後將戶籍遷出,致被追繳原已退還之稅款。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重購的「自用住宅用地」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之日起5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包括營業、出租或遷出戶籍等),將會被追繳原退還之土地增值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係指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等情形。若重購退稅後5年內,有遷出戶籍之需要者,務必記得保留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至少1人於原戶籍,始能繼續享用重購退稅的優惠。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或透過1999高雄萬事通線上智能客服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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