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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民眾來電詢問其房地騰空準備出售,必須遷居移出戶籍,出售時土地增值稅可否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為騰空房地待售,而遷出戶籍,致在簽訂房地買賣契約時,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等戶籍已不在該自用住宅用地,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處進一步說明: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所稱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因房地騰空待售,而遷出戶籍,於簽訂買賣契約時,其戶籍已不在該自用住宅用地者,原不得認為供自用住宅使用,但為顧及納稅人買賣房地實際上之需要,凡在遷出戶籍期間,該自用住宅用地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其遷出戶籍期間距其出售期間未滿1年者,仍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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