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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詢問,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不用申報契稅,為何要申報土地增值稅?

該處說明,夫或妻之一方於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係依法令規定無償取得剩餘差額財產之權利,其性質為債權請求權,因非屬取回本應屬之財產,故其土地所有權移轉,仍應依土地稅法第49條規定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且可選擇「課徵」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惟如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日後再移轉時,其原地價之認定,仍以應給付差額之配偶取得該土地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為原地價。

    該處進一步表示,配偶之一方依法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非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及契稅條例第2條規定之課徵範圍,免貼用印花稅票及免申報契稅,惟仍須查欠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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