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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為騰空房地待售,在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前,因必須遷居而遷出戶籍,致在簽訂買賣契約時,其戶籍已不在該自用住宅用地者,原不得繼續認為供自用住宅使用;惟為顧及納稅義務人之實際困難,凡在遷出戶籍期間,該自用住宅用地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其遷出戶籍期間距其出售期間未滿一年者,仍准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計徵土地增值稅。

該處表示,自用住宅用地,於被法院拍賣前騰空以待拍賣,而於拍定日前一年內遷出戶籍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者,亦可准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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