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108年7月5日釋字第779號解釋文指出,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且依法核定為公共設施用地者,未比照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於移轉時免徵土地增值稅,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2年內應檢討修法。

  高雄市稅捐處李瓊慧處長表示,目前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只規定,都市土地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免徵土地增值稅,因此,非都市土地之交通用地申報移轉,在未完成修法前,仍須繳納土地增值稅。該處為保障納稅人權益,乃規劃相關因應措施,對於修法過渡期間申報移轉非都市土地交通用地者,主動輔導申請復查,以利於修法後另為適法之處分,使過渡期間之納稅人也可適用修法後之新法。

    市稅處提醒是類案件之納稅人,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繳納土地增值稅後,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須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逾期申請者,將因核定之土地增值稅已告確定而無法受理,請民眾特別注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轉2,將有專人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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