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邇來常有民眾到稅捐處詢問如何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土地如符合「一生一次」或 「一生一屋」之規定,申報移轉時,應於土地現值申報書註明「自用住宅」字樣,就適用法令擇一勾選,並檢附土地所有權人無租賃申明書及買賣契約書影本至土地所在地之稅捐稽徵處辦理。

該處進一步說明,民眾出售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因已享用過一生一次的優惠,或是想保留此自用優惠稅率權利而未申請按10%稅率課徵土增稅,只要在2年內購買自用住宅用地,且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可以善用重購退稅之節稅方式,不論是先賣後買,或是先買後賣,都可以就其不足支付新購地價之數額,申請退還原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

稅捐處提醒民眾,如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未註明自用住宅者,得於繳納期間屆滿前補行申請,逾期不得再申請;惟若於繳納期間屆滿前已申請重購退稅者,嗣後接獲稅捐處否准重購退稅公文時已逾該繳納期間,為保障納稅人之權益,仍可於收到通知起30日內補行申請,而逾期申請者,即不得適用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喔!如仍有任何疑問,歡迎上網至稅處官方網站(https://www.kctax.gov.tw)查詢,或撥打稅捐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20800-726969洽詢,該處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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