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君出售其名下自用住宅,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惟經審查發現部分建物係供神壇使用,則該部分土地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所謂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住宅用地。倘房屋部分供神壇使用,則該部分土地非屬自用「住宅」用地,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且出售時也不能依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按優惠稅率計課土地增值稅。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726-969或透過1999高雄萬事通線上智能客服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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