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分類:印花稅 (216)

瀏覽方式: 標題列表 簡短摘要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法第 5 條第 5 款規定之課稅範圍。 

該處指出,信託當事人訂立以不動產為信託財產之信託契約書,如載明受益人為委託人,且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歸屬於委託人者,該契約書於信託行為成立及信託關係消滅時,持憑辦理不動產權利變更登記,均係屬形式上移轉,核無前開規定典賣、讓受不動產契據之性質,非屬印花稅之課稅範圍。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權利義務消滅後保存年限為2年,但公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應依照會計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請納稅義務人妥善保存應納印花稅憑證,如印花稅憑證檢查時發現違反前述規定,依印花稅法第23條第3項之規定,該違章行為會被處新臺幣3,000元以下之罰鍰,如涉漏貼印花稅,除補貼印花稅票外,按漏貼稅額處5至15倍罰鍰。 

該處特別提醒納稅人,凡屬印花稅法第5條規定之憑證皆為印花稅課徵範圍:1.銀錢收據;2.買賣動產契據;3.承攬契據;4.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等憑證,在我國領域內書立者,均須繳納印花稅,且應依規定年限妥善保存,以免被查獲受罰,若有任何疑問,可以撥打該處服務電話:7410141詢問。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防止逃漏印花稅捐,該處訂定印花稅應稅憑證檢查作業計畫,鎖定營造工程、水電供應及醫院等相關行業,分組同步進行印花稅憑證檢查作業,呼籲業者應主動自行檢視,以免被查獲時遭處鉅額罰鍰。 

稅捐處表示,印花稅為機會稅,其性質與底冊稅不同,有無貼花端賴檢查;基於增裕庫收、防杜逃漏、健全稅制,選定轄區內營造業,土木、建築、機電、道路、景觀、環境保護工程業,建物裝潢、建築服務、清潔服務,廢棄物清理處理業、補習班、養護所等列入查核。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又同法第13條第3項規定:「凡以非納稅憑證代替應納稅憑證使用者,仍應按其性質所屬項目類別貼用印花稅票。」納稅義務人持法院判決及判決確定證明書辦理不動產移轉登記,該項憑證既非經雙方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一致而書立,尚不具有契約性質,應非屬印花稅法規定之課徵範圍。至於法院作成之調解筆錄暨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同係基於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而書立,應屬據有契約性質之憑據,如經當事人持憑向主管機關辦理物權登記,核屬代替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使仍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有代理記帳業者來電詢問,公司與私人訂立房屋及土地買賣契約書,是否應貼印花稅票? 

稅捐處表示,不動產買賣雙方當事人有先行訂定書面買賣契約(俗稱私契),迨申請物權登記時,再依規定格式之契約(俗稱公契)訂定契據,以憑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該「公契」即印花稅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典賣、讓售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應貼繳印花稅。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後所遺留之不動產,經協後無論是一人或數人繼承時,其所簽訂的遺產分割協議書,應依分割不動產契據稅率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該處說明,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又同法第827條第2項規定,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不論繼承人間協議不動產係由一人繼承或由數人繼承,同樣具有繼承人間交換其潛在應有部份不動產之性質,應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的課徵範圍,應就不動產價值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配偶如因離婚或一方死亡而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係「債權請求」,與買賣、交換、贈與等方式移轉產權不同,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 

該處進一步說明,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及第7條第4款規定「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惟有關配偶一方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或配偶一方死亡,經提出全體繼承人同意書,經持憑不動產移轉契約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係因「債權請求」而取得不動產,並非稅法規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契據」之課稅範圍,自無須貼用印花稅票。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高市東區稅捐處表示該處接獲民眾電話,陳述收到牙醫診所開立的收據,被告知須自行貼足印花稅票,但民眾的質疑是:立據人是診所,為何印花稅要由病患繳納? 

 稅捐處指出,依據印花稅法規定,銀錢收據應貼印花稅票的納稅義務人是立據人,即開立收據的一方負有繳稅義務,民眾如有遇此狀況,可要求診所負責貼花繳稅,或檢具收據正本,向所轄稅務機關對該診所提出檢舉,如有未貼用的情形被查獲,依印花稅法規定,除補稅外另按漏貼稅額處以5倍至15倍罰鍰。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高市東區稅捐處表示,購買房屋應由買受人報繳契稅,但買賣移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無法向物權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所立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之契約書,非屬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免貼印花稅票。 

稅捐處說明,所謂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係指未向地政機關辦理(或無法辦理)所有權登記的房屋,如果購買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應於訂立契約之日起30日內,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免貼印花稅票,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機關申報繳納契稅,逾期申報者,每逾3日加徵契稅應納稅額1%之怠報金。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買賣機器、設備合約書之合意當事人,若將機器、設備之採購及安裝工程併載於同一契約書中,作概括之承攬合約,則該契約書即為具有兩種以上性質之同一憑證,應按合約總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稅捐稽徵處指出,買賣動產契據,如約定之內容實際僅為動產買賣,契約未載收安裝費用,而且所載標的物於移轉前已具可使用程度,僅於交付時作簡易之安裝、試機,以示擔保交易品質者,該契約可按買賣動產契據每件貼用新臺幣12元之印花稅票。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來電詢問,辦理不動產贈與移轉登記因故無法完成,已繳之印花稅可否退還。 

該處表示,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不動產移轉契約於辦理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申報時,因屬登記之ㄧ環,當即應貼足印花稅票,若於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前解除契約,使該契約所載事實無法履行,非屬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其已繳納之印花稅,不可申請退稅。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同一憑證兼具二種以上憑證用途時,應各按其性質所屬類目,分別貼用印花稅票。舉例說明如下: 

一、持房地產買賣契約向地政事務所辦理移轉登記者﹙即公定買賣契約書﹚,立約人應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貼印花稅票,如契約書載明分期付款方式,於分期繳付款項時,受款人逐期蓋章註明收訖者,這一份買賣契約書即屬於兼具銀錢收據性質,應另由受款人於每次收款時按收款金額千分之四貼印花稅票。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來電詢問,支付工資所開立之收據,是否要貼繳印花稅?想貼用印花稅票,不要申報薪資所得。 

稅捐處表示,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規定,銀錢收據要貼用千分之四印花稅票,但工資收據在印花稅法第6條第1項第8款有規定,薪給、工資收據,免納印花稅。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近因國稅局通報租賃契約收款未貼繳印花稅,所以房東被移送處罰案件有增多趨勢。 

該處解釋,印花稅法第5條所列「銀錢收據」之課稅範圍,乃指收到銀錢收據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但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包括在內。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印花稅法第七條規定,工程承攬合約應按合約金額貼用千分之一的印花稅票,如合約上沒有載明工程總價,必須工作完成後才能計算出確實金額者,應在合約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先以預計金額貼用印花稅票,等到工作完成時,再按確實金額補足應貼之印花稅票或退還溢貼之印花稅額。 

該處進一步表示,若合約書或所附之價目表已載明「含稅」、「稅捐」等字樣,表示總價中已包含稅捐在內者,該合約書得依所載之總金額扣除營業稅後之金額貼用印花稅票。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來電詢問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申報契稅是否需課徵印花稅?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因為無法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其所向稅捐稽徵處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非屬印花稅法所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應稅憑證範圍,可免貼用印花稅票。 

該處進一步表示,有些房屋因未符合相關規定,致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即保存登記),除嗣後能依程序補正而成為合法建築物外,係客觀上不能向登記機關辦理移轉登記,致不動產所有權之讓與無法表現,縱實務上仍認為讓與人,已事實處分將違章建築物移轉交付受讓人,惟因無法辦理物權登記,其所向稅捐稽徵處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非屬印花稅法所規定「向物權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之課稅憑證。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