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後所遺留之不動產,經協後無論是一人或數人繼承時,其所簽訂的遺產分割協議書,應依分割不動產契據稅率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該處說明,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又同法第827條第2項規定,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不論繼承人間協議不動產係由一人繼承或由數人繼承,同樣具有繼承人間交換其潛在應有部份不動產之性質,應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的課徵範圍,應就不動產價值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如有民眾對上開內容有疑問或有其他印花稅問題,可以撥打該處服務電話。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電話:07-7410141

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

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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