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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買賣機器、設備合約書之合意當事人,若將機器、設備之採購及安裝工程併載於同一契約書中,作概括之承攬合約,則該契約書即為具有兩種以上性質之同一憑證,應按合約總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稅捐稽徵處指出,買賣動產契據,如約定之內容實際僅為動產買賣,契約未載收安裝費用,而且所載標的物於移轉前已具可使用程度,僅於交付時作簡易之安裝、試機,以示擔保交易品質者,該契約可按買賣動產契據每件貼用新臺幣12元之印花稅票。 

該處呼籲納稅人如有上述應按契約總金額千分之一而以新臺幣12元貼用不足之合約,應自動補貼,以免查獲受罰,若有相關稅務疑問,歡迎撥打服務電話洽詢。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電話:07-7410141

岡山分處電話:07-6256811

旗山分處電話:07-66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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