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稅對多數民眾而言,是一筆不小的支出,對低收入戶或遭逢天災事變的民眾來說,更是沉重的負擔;為顧慮納稅義務人實際困難及經濟需要,財政部已就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事由及經濟弱勢之認定、延期期限及分期期數之標準、申請方式及應附證明文件等訂定辦法明確規範

高雄市稅捐處指出,根據新頒法規,低收入戶或受災民眾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以減輕繳稅壓力。延期繳納是延長繳納期限,一次繳清應納稅捐;分期繳納則是每期以一個月計算,分次繳納應納稅捐,民眾只能就延期或分期繳納擇一適用。適用標準依「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與「經濟弱勢者」二大類按稅額級距分別訂定延期繳納期限及分期繳納期數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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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契稅條例規定,不動產的買賣、交換、贈與應由承受人按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價格申報繳納契稅。因此,原則上購買停車位,買受人應依評定房屋標準價格繳納契稅;但如果是區分所有建物以共同使用部分型態登記的停車位,為便利住戶區分及管理,經編號登記後,因住戶需要而互換停車位的位置,但其權利持分並未增減,僅單純屬於同一建築物內停車位編號的變更,核非屬所有權的移轉,則免申報繳納契稅。惟如以小車位換大車位,形成增加財產之情形,則應該就增加的權利部分繳納6﹪稅率的買賣契稅或贈與契稅。
稅處進一步指出,上述停車位互換不須申報繳納契稅的情形,係限於互換的停車位位處同一門牌坐落的區分所有建物之內,如果分屬於2棟不同門牌坐落的區分所有建物內的停車位互換,就不是單純的停車位編號變更而已,該類車位互換因已涉及所有權的交換,就應依法申報繳納2﹪稅率的交換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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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經主管機關立案或備案而成立之各類才藝補習班、職訓班、安親班等,為收取學雜費所開立之收據係屬印花稅法規定之銀錢收據,依法應貼用印花稅票。
稅處進一步說明,坊間各類才藝補習班、職訓班、安親班等,因收取費用所開立的各項憑證、收據,除由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辦理者,可依規定免納印花稅外,其由團體、私人或公司行號所辦理者,雖經各該管機關立案或備案,仍未具公私立學校性質,依法應按收據金額千分之4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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