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高雄市稅捐處接獲民眾來函詢問,當事人雙方以贈與或買賣原因締約並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嗣後合意解除契約,可否退還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及契稅?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雙方就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土地及建物,嗣經雙方解除契約,買方自負有將該物權移轉於賣方以回復因契約解除所為返還給付物之所有權移轉行為,屬另一次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原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不得退還。惟買賣雙方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繳清稅款後,在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前,雙方協議解除契約,依法共同申請撤銷原申報案可申請退還已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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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表示公司近期增建有使用執照供直接生產使用之廠房,不知是否能申請減半課徵房屋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稅法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其房屋稅減半徵收。另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工廠設廠完成後,應依本法規定申請登記,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後,始得從事物品製造、加工;工廠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故公司增建之廠房部分,若非屬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範圍之建物,在未辦理工廠變更登記前,不得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減半徵收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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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標購法拍屋的民眾最常詢問的問題,就是今年度的地價稅應該由誰繳納呢?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地價稅每年徵收1次,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在納稅義務基準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就是當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另依民法規定,因強制執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不以登記為要件,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的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即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也即負有繳納稅捐之義務,所以近期民眾標購法拍土地時,應注意權利移轉證書發給日期,如果是在8月31日前取得者,今年度的地價稅就是由你繳納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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