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處自104年9月7日至10月30日止舉辦「租稅e級棒」網路租稅學習抽獎活動,歡迎就讀高雄市國中及國小學生至該處網站填答拿獎品。
稅處為增進學生租稅法令常識,特於網站建置租稅學習課程,鼓勵學生透過網路學習瞭解租稅相關知識。只要進入該處網站首頁(http://www.kctax.gov.tw)點選「租稅e級棒」圖示或「主題專區→租稅宣導→租稅學習單」即可進入參加本活動,全數答對者,就有機會將500元商品禮券帶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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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報稅季節剛過,不少民眾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會列報房屋租金支出作為扣除額項目,現正值國稅局審核期間,如經國稅局發現房東開立租金收據時,漏未貼用印花稅票,將會移送至稅處補稅並按漏貼稅額處5至15倍罰鍰。
稅處進一步說明,依規定房屋租賃合約非屬印花稅課徵範圍,但如果房東每次收取租金時,亦於房屋租賃合約書附件「房租收付款明細欄」載明收款金額並蓋章或簽名以表示收訖者,該租賃合約書即已兼具銀錢收據之性質,依規定應繳納印花稅;但如以匯票、本票或支票收取租金,只要註明票據名稱、號碼及金額,則可免繳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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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每年11月定期開徵,以每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年度中如有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課稅當期不論實際持有土地期間的長短,原則上以8月31日於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但如土地屬經法院拍賣取得者,自領得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即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不以登記日期為要件。
稅處進一步表示,例如買賣土地在104年9月5日才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則104年11月地價稅開徵時,雖土地的所有權已移轉與他人,但今年仍以原所有權人為地價稅納稅義務人,新所有權人則自105年始為納稅義務人。至拍賣案件,領得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之日期,如為104年8月31日以前者,則104年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為拍定人,如為104年9月1日以後者,則104年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為原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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