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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經主管機關立案或備案而成立之各類才藝補習班、職訓班、安親班等,為收取學雜費所開立之收據係屬印花稅法規定之銀錢收據,依法應貼用印花稅票。
稅處進一步說明,坊間各類才藝補習班、職訓班、安親班等,因收取費用所開立的各項憑證、收據,除由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辦理者,可依規定免納印花稅外,其由團體、私人或公司行號所辦理者,雖經各該管機關立案或備案,仍未具公私立學校性質,依法應按收據金額千分之4貼用印花稅票。
稅處建議納稅義務人,如書立金額巨大,不便逐件貼花及銷花者,可逕向稅處或各分處申請按期彙總繳納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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