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稅對多數民眾而言,是一筆不小的支出,對低收入戶或遭逢天災事變的民眾來說,更是沉重的負擔;為顧慮納稅義務人實際困難及經濟需要,財政部已就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事由及經濟弱勢之認定、延期期限及分期期數之標準、申請方式及應附證明文件等訂定辦法明確規範

高雄市稅捐處指出,根據新頒法規,低收入戶或受災民眾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以減輕繳稅壓力。延期繳納是延長繳納期限,一次繳清應納稅捐;分期繳納則是每期以一個月計算,分次繳納應納稅捐,民眾只能就延期或分期繳納擇一適用。適用標準依「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與「經濟弱勢者」二大類按稅額級距分別訂定延期繳納期限及分期繳納期數如附表。

 

應納稅捐金額

延期期限

分期期數

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

未達20萬元

1至2個月

2至3期

20萬元以上,未達100萬元

1至3個月

2至6期

100萬元以上,未達500萬元

1至6個月

2至12期

500萬元以上,未達1,000萬元

1至12個月

2至24期

1,000萬元以上

1至12個月

2至36期

經濟弱勢

未達3萬元

1至6個月

2至12期

3萬元以上,未達20萬元

1至12個月

2至24期

20萬元以上

1至12個月

2至36期

高市稅處特別提醒,考量納稅人實際困難,延期分期繳納稅款規定已放寬,低收入戶或遭逢天災事變的民眾,可在稅捐繳納期間內,敘明理由並檢附稅捐繳納通知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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