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石之採取、碎解、洗選及運輸過程,產生空氣污染、道路損害及環境破壞,其所付出之社會成本,係由全體市民承擔。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爰依地方稅法通則規定,制定「高雄市土石採取景觀維護特別稅徵收自治條例」,並業經本市議會第2屆第1次定期大會決議通過及行政院核備在案,104年11月14日起生效實施,課徵年限為4年,稅收將供市府統籌運用。
稅處表示,特別稅課徵對象為依法取得許可之土石採取人,或是機關、事業辦理土石標售、價購之得標人或價購人,按土石實際採取數量,每立方公尺徵收新臺幣30元的景觀維護特別稅,若標售或價購價格低於30元,則按其價格課徵;不足一立方公尺者不計入課徵,應徵稅額未達100元者則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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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的「納稅義務基準日」為每年8月31日,依地政機關當天「土地登記簿」上所記載之土地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當年度地價稅納稅義務人,負責繳納該筆土地當年度地價稅。
舉例來說,王先生於本年8月20日將名下一筆土地出售(或贈與)給張小姐,至9月5日才辦完所有權移轉登記,依照法令規定,104年的地價稅仍應由王先生繳納,並不因為王、張2人在買賣契約中約定地價稅由買方或賣方代繳或各自按持有月份分擔地價稅之私權行為,而變更公法上地價稅納稅義務人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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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指出:陳小姐收到地價稅繳款書後,發現繼承母親的土地被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詢問是否可以改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稅處說明:得適用特別稅率之用地申請期限,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提出申請,至於其用地是否符合特別稅率之要件,亦應以上開申請期限截止日(9月22日)為審核之基準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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