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車主因各大車廠陸續推出新式車款,並同時祭出各項促銷方案及延長車輛保固期限等優惠下,將家中老爺車自售或委託車行待售,但遇到在交付車子及相關車籍資料後,即避不見面也不辦理過戶的買主,原車主應如何自保權益呢?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已領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有權轉讓時,應依規定向交通管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若買主拒不辦理過戶,可由原車主刊登報紙催告過戶啟事或向郵局辦理存證信函,買主如仍不辦理過戶,原車主應持相關資料到監理機關辦理拒不過戶註銷手續,使用牌照稅額將計算到完成註銷手續之前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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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陳小姐與配偶今年5月共同購買一間房屋,最近接到地價稅繳款書,發現自己應繳地價稅額是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陳小姐質疑所有房地是與配偶各持分1/2,且是同一間房屋,配偶已提出申請並核准為自用住宅用地,當然自己所有的部分也應該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
稅處說明:適用特別稅率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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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些民眾將自用小貨車擅自加裝後排座椅變更為自用小客貨車,未向監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且未按客貨兩用車稅額繳納使用牌照稅,若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將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第14條規定。
稅處指出:車主將貨車改裝,或擅自在貨車上加裝第二排以上座椅當客(貨)車使用,未申報且未按客貨兩用車稅額繳納使用牌照稅,若使用公共道路被查獲,視為移用使用牌照,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1條規定應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亦即會被處以自用小客車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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