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經常有人詢問:「我的房屋早已拆除了,為何還不斷收到房屋稅單?」
稅處說明,依據房屋稅條例第8條規定:「房屋遇有焚燬、坍塌、拆除至不堪居住程度者,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查實後,在未重建完成期內,停止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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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甲獨資經營物品製造、加工業,以配偶夫自有之房屋作為合法登記之工廠使用,因申請房屋稅減半徵收,遭否准而提出異議。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其房屋稅減半徵收。另財政部62/01/05台財稅第30076號函釋,工廠如為獨資經營者其房屋應為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現為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又財政部74/12/07台財稅第25910號函釋,查民法親屬篇已於74年6月3日修正公布,依修正民法第1017條規定,夫所有房屋供妻作為工廠使用不適用減半規定。
稅處進一步說明,甲與夫於78年6月5日結婚,並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以其名義登記之獨資事業,依修正民法第1017條規定,妻之原有財產,其所有權既屬妻,夫之所有房屋供該事業作為工廠使用,因兩者所有權之主體不同,自不能適用房屋稅減半徵收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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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良心診所來電向本處詢問,其看診後均會開立收據給看診病人,如金額有達到應貼印花稅票者,亦均依法貼用印花稅票,事後看診病人為報稅所需,要求開立年度總收據,應如何貼用印花稅票?
稅處進一步說明,依印花稅法第20條第2項規定:一宗交易先開立臨時收據再開立正式收據,或分次收款先開立分次收款收據再開立總收據者,臨時收據或分次收款收據應先行分別貼足印花稅票,俟開立正式收據或總收據時,將臨時收據或分次收款收據收回貼附背面;其金額相等者,正式收據或總收據免再貼印花稅票;其不相等者,應於正式收據或總收據上補足差額。另印花稅法第20條第3項規定:開立正式收據或總收據時,未依規定將臨時收據或分次收款收據收回貼附背面者,應照所載全部金額貼用印花稅票。由於書立之憑證多樣,如民眾仍有疑問,可電話詢問當地所在稅捐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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