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依其使用情形,可依土地稅法第19、22條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適用不同稅率或減免地價稅。
- Jul 18 Thu 2013 08:55
公共設施保留地依其使用情形適用不同稅率減免地價稅
- Jul 17 Wed 2013 09:58
工資收據免納印花稅,誤貼用印花可以申請退還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來電詢問領取工資所開立之收據,是否要貼繳印花稅?
- Jul 16 Tue 2013 14:41
建物移轉時應申報契稅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不動產因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等取得房屋所有權者,買受人、典權人、受贈人等應在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填寫契稅申報書,並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但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房屋買賣、交換、贈與、分割,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