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依其使用情形,可依土地稅法第19、22條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適用不同稅率或減免地價稅。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依其使用情形分為以下:
1.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
2.為建築使用者如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及第17條之規定,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千分之二計徵地價稅。
3.若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
4.仍作農業用地使用者,徵收田賦(目前停徵)。
5.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在使用期間內,免徵地價稅。
  
若您對相關問題還有任何疑問,可撥打稅處免費服務電話0800726969,稅處將派員竭誠為您服務及解說,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關心您!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