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表示:醫院、診所向非保險對象收取之費用,如掛號費、住院伙食費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項目等費用,所書立之醫療收據,每件均應按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並應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且經貼用註銷之印花稅票,不得揭下重用。
- Jul 09 Tue 2013 10:01
醫療院所書立之醫療收據應按稅率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
- Jul 08 Mon 2013 09:14
以物易物交換不動產,雙方仍需繳納契稅
日前有民眾臨櫃洽詢,將自有建築物和其姊姊的建築物交換,是否要申報契稅?
- Jul 04 Thu 2013 09:18
房屋出租供住家使用,房屋稅仍適用住家用稅率
高雄市東區稅捐稽徵處指出,一般民眾房屋不論是自住或出租予他人作住家使用,房屋稅仍可按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