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凡在本市有臨時舉辦歌唱、舞蹈、魔術、說書、技藝表演、戲劇、音樂演奏、競技比賽等娛樂活動,對外發售門票、收取費用者,負責人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手續,如所舉辦之活動不收取費用者,仍應於事前向轄區地方稅稽徵機關報備。
稅處進一步說明,於高雄市轄區,營業人或演出人有舉辦臨時性之娛樂活動,應事前向本處辦理登記(岡山、旗山轄區請洽該兩分處)、申請娛樂稅徵免及票券驗印等手續,並應於演出結束後10日內申報演出收入及繳銷剩餘票券,稅處再核發稅單通知繳納娛樂稅。娛樂稅代徵人如未依規定辦理登記及徵免手續者,將依規定處以新台幣1,500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房屋稅條例第5條條文於103年6月修正,提高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稅率為1.5%~3.6%,自住房屋仍維持原住家用稅率為1.2%。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自住房屋可按自住之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而所謂自住房屋是指個人所有的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下列3要件:1.未出租、未營業;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高雄市稅捐處說明如下:大樓住戶利用地下室停放車輛,並未收取費用或僅由住戶分攤水電費、清潔費、維護費等,並無出租行為,即可免徵房屋稅。但如果住戶將停車位另外出租他人收取費用,因屬營業行為,即應課徵房屋稅。
市稅處另外說明,大賣場或百貨公司之地下室停車位,因屬營利事業為本身業務需要所設置,與營業具有不可分離關係,所以其地下室停車位不論有無向顧客收費,均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2%稅率課稅;但如果劃設專區免費供作員工停車使用,則可免徵房屋稅。該處進一步說明,大賣場或百貨公司地下室停車位,與營業具有不可分離關係,本應按營業用3%稅率課稅,但政府有鑑於停車位嚴重不足的問題,故而對停車位之房屋稅率最高僅訂為2%,俾鼓勵民眾興建及提供停車位。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