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處說明如下:大樓住戶利用地下室停放車輛,並未收取費用或僅由住戶分攤水電費、清潔費、維護費等,並無出租行為,即可免徵房屋稅。但如果住戶將停車位另外出租他人收取費用,因屬營業行為,即應課徵房屋稅。
市稅處另外說明,大賣場或百貨公司之地下室停車位,因屬營利事業為本身業務需要所設置,與營業具有不可分離關係,所以其地下室停車位不論有無向顧客收費,均應按非住家非營業用2%稅率課稅;但如果劃設專區免費供作員工停車使用,則可免徵房屋稅。該處進一步說明,大賣場或百貨公司地下室停車位,與營業具有不可分離關係,本應按營業用3%稅率課稅,但政府有鑑於停車位嚴重不足的問題,故而對停車位之房屋稅率最高僅訂為2%,俾鼓勵民眾興建及提供停車位。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khtb 的頭像
    khtb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部落格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