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房屋稅條例第5條條文於103年6月修正,提高非自住之住家用房屋稅稅率為1.5%~3.6%,自住房屋仍維持原住家用稅率為1.2%。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自住房屋可按自住之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而所謂自住房屋是指個人所有的住家用房屋,同時符合下列3要件:1.未出租、未營業;2.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
稅處進一步說明,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作民宿使用且免辦營業登記的房屋,其屬供民宿使用部分,已不符合上開自住房屋規定,應按非自住的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民宿房屋如具備營業規模須辦理營業登記者,或未依民宿管理辦法申請登記而作民宿使用,則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該處特別提醒民眾,如您的房屋供民宿使用,請儘快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