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設施保留地係政府規劃興闢公共設施之用地,一般由政府籌措財源辦理徵收,因此在未被徵收前之移轉,可以比照徵收土地之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公共設施保留地移轉可以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除了須符合都市計畫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舉如:市場用地、學校用地、道路用地、機關用地、公園用地)外,尚須審查都市計畫書所載之取得方式是否為徵收、區段徵收等方式,倘如都市計畫書僅載明該公共設施用地之取得方式為重劃,即不符合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準用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之免稅規定。亦即政府將以重劃方式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移轉不得比照徵收土地之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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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為便利民眾繳納地方稅款,稅額2萬元以下案件,於繳納期限內可至全省統一(7-11)、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現金繳納,免收手續費。
稅處提醒,不論在金融機構或便利商店臨櫃繳納稅款,稅捐處不會再另寄繳納證明,所以請民眾於超商繳款時,多加留意繳款書收據聯是否有加蓋店章及收款日期,且連同繳費證明單(小白單)妥善保存,以作為納稅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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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價稅在11月1日開徵了,田先生在其使用分區為「住宅區」土地上種植菓樹多年,從未收到地價稅單,為何今年卻收到地價稅單呢?
高雄市稅捐處答覆,田先生所有市郊的土地,多年來因位處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地區,且種植菓樹供作農業使用,因此依規定可以課徵田賦,又田賦自76年下期起停徵,所以田先生的土地在公共設施尚未完竣前又供作農業使用,就不須繳納地價稅。但隨著道路、排水溝等設施陸續完成,田先生的土地在103年已列屬公共設施完竣地區,即使仍作農業用途,但因不符合課徵田賦的要件就要改課地價稅,所以田先生在公共設施完竣的次年,也就是104年就會收到地價稅單,田先生知道其土地的公共設施已臻完善後,也欣然表示願意繳納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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