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主陳先生與甲建商合作一建案,協議由甲出資負責興建,陳先生依土地價值分配取得房屋,並同為建造執照起造人,俟完工取得使用執照後,收到稅捐單位通知要申報契稅,陳先生疑惑地問房屋還未賣為何要先繳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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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印花稅法規定之各種憑證,在中華民國領域內書立者,均應依法繳納印花稅,且印花稅以銀錢收據、買賣動產契據、承攬契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等為課徵範圍。其中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1,由立約人或立據人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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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欲出售持有近10年之自用住宅用地,因20年前曾出售房屋並已按「一生一次」自用住宅用地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聽同事說尚可以適用「一生一屋」規定,再次以10%的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遂到稅捐處洽詢,經服務人員細心解說,其欲出售之房地符合「一生一屋」的規定,並順利買賣移轉房地省了不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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