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一般民眾將房屋出租,於收取房租時,常因疏忽未在書立的租金收據上貼妥印花稅票。日前即有納稅義務人將租金收據用來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扣除額,卻因銀錢收據出據人漏貼印花稅票,致遭國稅局通報地方稅捐稽徵機關,針對房東予以補稅並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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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明的父親去世後留有一棟房屋,阿明三兄弟平時感情和睦,經協議後,約定由經濟較不寬裕的小弟一人繼承,並向地政機關申請物權登記。阿明三兄弟所訂定的遺產分割協議書,不知應否貼用印花稅?遂向稅捐處洽詢。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繼承人有數人繼承不動產遺產時,即是遺產之公同共有人,無論協議將公同共有物之不動產歸由一人繼承變為單獨所有,或是協議由數人繼承,都具有繼承人間應有部分不動產交換性質,均屬印花稅第5條課徵範圍,應就分割不動產部分,按照協議成立時之價值千分之一,貼足印花稅票。是以,阿明三兄弟所訂定的遺產分割協議書,應按上述規定貼足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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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關納稅義務人承買房屋,報繳契稅後,在未辦理房屋移轉登記前,雙方合意解除買賣契約,申請撤銷原契稅申報,可以申請退還已納稅款,其退稅請求權自該房屋買賣契約解除之日起算。

該處進一步說明,102年5月22日行政程序法第131條修正公布前,退稅請求權時效為5年,於修法後延長為10年,亦即於102年5月23日(含該日)以前請求權時效已屆滿5年者,時效消滅;於102年5月23日(含該日)以前請求權時效尚未屆滿5年者,時效延長至10年;請求權於102年5月24日(含該日)以後發生者,其時效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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