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常於房屋頂樓、1樓前後搭蓋建物,或將原有陽台外圍加建牆壁,或房屋增建夾層,以增加房屋使用空間,均應併入房屋面積,核課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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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許先生詢問,所有土地為道路用地,政府迄今未徵收,為何還要課徵地價稅?

該處說明,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土地稅法第17條之規定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許先生所有土地之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惟自105年2月該地已鋪設水泥、劃設停車格、出租供人停車使用,不符前開規定,故自106年起應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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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目前正進行105年度印花稅檢查,由於印花稅具有輕稅重罰的特性,因此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務必將最近五年各項應稅憑證先自行檢查,看是否已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並且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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