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許先生詢問,所有土地為道路用地,政府迄今未徵收,為何還要課徵地價稅?

該處說明,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自用住宅用地依土地稅法第17條之規定外,統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其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免徵地價稅。許先生所有土地之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惟自105年2月該地已鋪設水泥、劃設停車格、出租供人停車使用,不符前開規定,故自106年起應按千分之六計徵地價稅。

稅捐處提醒民眾,類此土地爾後如符合未作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之土地隔離者,可於9月22日前向本處提出申請減免地價稅,經審查核定後,當年度即可免徵地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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