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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一般民眾將房屋出租,於收取房租時,常因疏忽未在書立的租金收據上貼妥印花稅票。日前即有納稅義務人將租金收據用來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扣除額,卻因銀錢收據出據人漏貼印花稅票,致遭國稅局通報地方稅捐稽徵機關,針對房東予以補稅並處罰鍰。


該處指出,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規定,銀錢收據為印花稅課徵範圍,而所謂銀錢收據則包括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的銀錢收據、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均屬之。所以,房東收受房租不論是開立收據、收款證明,或於租賃契約書附件「房租收付款明細欄」簽收,都具銀錢收據性質,均應逐次按收取金額千分之四貼足印花。如發生漏貼印花情事,除依規定追補所漏稅額外,尚應按所漏稅額處5至15倍之罰鍰。

 

該處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租金支出乃綜合所得稅扣除額項目之一,房客多半會提出申報,房東請務必記得在租金收據上貼妥印花以免被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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