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處表示,日前有位民眾詢問接獲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核發之傳繳通知書,但不知要如何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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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地價稅是按年課徵,與房屋稅的按月課徵不同,依稅法規定,每年一次徵收者,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該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不論其持有土地時間之長短,就必須負責繳納全年度的地價稅。

該處又表示,民眾持有之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國民住宅用地、勞工宿舍用地、工業用地、加油站用地等規定,可申請按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如符合道路或騎樓用地減免規定,亦可申請減免地價稅,請民眾把握申請期限儘快在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今年度就能享有節稅優惠,超過期限再申請者,只能從明年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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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先生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想要以債權人身份向稅捐處申請查調核發債務人房屋稅籍證明,可以嗎?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按財政部規定,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之債權人,可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稅資料,主要是協助債權人之私法債權儘速獲得清償,債權人得查調債務人財稅資料範圍,應以對強制執行有實質助益者為限。所以債權人得申請查調之資料,僅以財產及所得資料為限,並不包括房屋稅籍證明。所以,陳先生無法查調債務人房屋稅籍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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