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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處表示,日前有位民眾詢問接獲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核發之傳繳通知書,但不知要如何繳納?
 

該處說明,民眾因稅款逾滯納期滿未繳而被移送強制執行後,收到行政執行署各所屬分署核發之傳繳通知書時,繳納金額在2萬元以下者,可於傳繳通知書所載期限內,持該通知書至統一、全家、萊爾富、OK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不用負擔手續費;如傳繳通知書之繳納金額在2萬元以上者,應先至移送機關或執行分署開立繳款書後,儘速至金融機構繳納;如不克前往繳納,亦可於傳繳通知單規定日期前,購買郵政匯票,受款人請填寫傳繳通知單上之移送機關名稱並掛號郵寄至移送機關繳納稅款。

該處提醒,若繳納確有困難,可持財務狀況無法一次繳清欠稅之相關證明文件,向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請求分期繳納,該分署會衡量欠稅個案及金額多寡,核定分期繳納期數及金額,請納稅義務人按期繳納;一經核准分期繳納之欠稅,請務必如期繳納,否則該分署會依規定廢止原核准之分期繳納稅款,民眾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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