邇來接獲民眾來電詢問「牌照稅有什麼常見的裁罰態樣」?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完稅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路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罰鍰…。」例如甲君擁有一輛1,798CC的自用小客車,每年應繳使用牌照稅7,120元,如果欠繳108年度使用牌照稅,而於次年度(109年)使用公共道路(含停車)被查獲,除補徵原滯欠7,120元稅款外,還要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

該處進一步說明,另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實務上民眾常常未留意定期檢驗時間,導致車牌遭註銷,民眾倘又開車上路(含停車)被查獲,除需補徵註銷日至查獲日的稅額外,尚需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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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房屋稅將於5月開徵,繳納期間自109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末日適逢假日,順延至6月1日),高雄市稅捐處指出本次稅款的課稅所屬期間為108年7月1日至109年6月30日止,繳款書已於109年4月23日全數寄出,請民眾務必留意。

市稅處貼心的提醒說明,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該處提供5大因應措施,以減輕疫情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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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詢問,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不用申報契稅,為何要申報土地增值稅?

該處說明,夫或妻之一方於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係依法令規定無償取得剩餘差額財產之權利,其性質為債權請求權,因非屬取回本應屬之財產,故其土地所有權移轉,仍應依土地稅法第49條規定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且可選擇「課徵」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惟如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日後再移轉時,其原地價之認定,仍以應給付差額之配偶取得該土地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為原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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