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先生原有一筆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今年初將其持分一半房地,贈與給已成年的女兒,2人均仍設籍於該址,今年收到地價稅,卻發現2張稅單稅額差4倍,感到非常疑惑?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無論繼承、贈與或買賣等方式移轉,均會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新所有權人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的要件,應依規定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處重新提出申請,才能在當年度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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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辦理重劃的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土地增值稅可減徵40%。但土地如果是在重劃後繼承取得,再行移轉時,則無減徵的優惠。另外,依據土地稅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所有權人為改良土地已支付的全部費用,包括已繳納的工程受益費及土地重劃費用等,可以從土地漲價總數額中扣除。但如果該費用並非繼承人於持有土地期間所繳納,於辦妥繼承登記後再移轉,繼承人不能依上揭法令規定,申請扣除土地改良費。
稅處進一步說明,土地因繼承取得,已免徵土地增值稅,且繼承土地後再行移轉時,是以繼承開始時的公告現值作為土地漲價總數額的計算基礎。因此,繼承重劃後的土地,繼承人在辦妥繼承登記後再行移轉,已經不是重劃後第一次移轉,不適用土地增值稅減徵40%。此外,原土地所有權人(被繼承人)因負擔重劃費用或因道路開闢,繳納工程受益費,其土地價值自然漲價部分,均已在繼承時免徵土地增值稅。況且,繼承人並非支付改良土地費用的所有權人,當然就無法再從土地漲價總數額中扣除被繼承人所支付的土地改良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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薄教授欲小車換大車,但又想到在年中換車原來的當年度使用牌照稅就有多繳了,這樣豈不是虧大了嗎!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規定,使用牌照稅於每年4月1日起1個月內向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一次徵收。當車輛至監理單位辦理過戶手續時,承辦人員會先查詢是否有前開稅款未繳,若已完納稅款就可辦理過戶後續事宜;當薄教授至監理所辦理過戶手續,由於當年度稅款已繳清,車輛就能辦理過戶,但薄教授已繳的車輛稅賦就無法退還了。倘若薄教授在出售車輛前先辦理停駛手續,就可申請退還停駛後當年度已納的牌照稅,俟再辦理過戶時,過戶後的車輛稅賦就會改由新車主負擔,薄教授就可節省過戶後的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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