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所謂自用住宅用地,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另高同法第17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又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條規定:「本法第9條之自用住宅用地,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因此若土地及地上房屋雖分屬不同所有權人,若符合前述要件仍可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稅處提醒民眾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之要件者,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 (9月22日) 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起才能開始適用,已核定而用途未變更者,以後免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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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先生來電表示,近日收到稅捐處公文,稱其出租供運動用品店使用之房屋,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但該房屋有部分樓層係供辦公室跟倉庫使用,沒有對外營業,為何也是要課營業用稅率?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所謂營業,應不以門市交易為限,營利事業內部之工作,係因與營業有關、屬與營業使用不可分離,均應按實際使用面積,以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經查吳先生所有房屋係一棟四層樓透天厝房屋,全棟出租供運動用品店使用,其中第一、二層為門市,第三、四層為辦公室及倉庫,除門市係明確屬營業交易之場所外,其辦公室及倉庫亦屬供營業使用,仍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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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黃小姐邀鄰居一起繳納地價稅,發現自己應繳地價稅額比鄰居還多,於是持繳款書至稅捐處詢問是否課徵錯誤,多繳的稅額可以退還嗎?
稅處說明: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者,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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