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不需要舟車勞頓,自即日起在阿蓮區公所及內門區公所也能補發使用牌照稅稅單。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使用牌照稅屬於地方稅,以往納稅人如未繳納牌照稅,只能到各地方稅捐機關或監理機關補發稅單,對居住於偏遠地區民眾造成極大不便。為服務偏鄉車主,高雄市區監理所目前已在阿蓮區公所及內門區公所設置「監理自助櫃檯」機,提供變更通訊地址、車(駕)籍地址、路考報名、補發燃料使用費費單等簡易監理業務(高雄市區監理所網站:https://khcmv.th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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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近來有民眾因其同一戶籍二親等內親屬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欲以其名下所有車輛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經初步審核該民眾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後,均符合免稅規定,惟再連線監理機關細查最新車籍資訊後,發現該車輛日前因發生交通違規,車輛號牌正被吊扣中,因此駁回該車輛身心障礙免徵牌照稅之申請。
稅處表示,是否符合身心障礙免徵使用牌照稅資格,須按照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來審查:一、車輛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二、持有駕照之身心障礙者,車輛限其本人所有;無駕照者,車輛限身障者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三、免徵金額以車輛汽缸總排氣量2,400立方公分(c.c.)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須補徵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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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陳先生詢問,其所居住之房屋、土地原分別登記為母親及父親所有,98年間父親過世,由其繼承所遺留之土地,104年母親過世,所遺房屋則由自己與妹妹共同繼承,各持分1/2,兄妹二人戶籍皆設籍於該房屋且供住家使用,可否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所謂自用住宅用地,應以其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者為限,本案陳先生雖持有該土地權利範圍全部,卻僅持有該房屋權利範圍二分之一;換言之,陳先生所有之土地有部分面積係供旁系親屬(妹:陳小姐)之房屋使用,該部分面積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而陳先生因設籍於該房屋且確供住家使用,因此,可就其持有之房屋面積比例(1/2)計算所占土地面積,申請適用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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