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辦理重劃的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土地增值稅可減徵40%。但土地如果是在重劃後繼承取得,再行移轉時,則無減徵的優惠。另外,依據土地稅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所有權人為改良土地已支付的全部費用,包括已繳納的工程受益費及土地重劃費用等,可以從土地漲價總數額中扣除。但如果該費用並非繼承人於持有土地期間所繳納,於辦妥繼承登記後再移轉,繼承人不能依上揭法令規定,申請扣除土地改良費。
稅處進一步說明,土地因繼承取得,已免徵土地增值稅,且繼承土地後再行移轉時,是以繼承開始時的公告現值作為土地漲價總數額的計算基礎。因此,繼承重劃後的土地,繼承人在辦妥繼承登記後再行移轉,已經不是重劃後第一次移轉,不適用土地增值稅減徵40%。此外,原土地所有權人(被繼承人)因負擔重劃費用或因道路開闢,繳納工程受益費,其土地價值自然漲價部分,均已在繼承時免徵土地增值稅。況且,繼承人並非支付改良土地費用的所有權人,當然就無法再從土地漲價總數額中扣除被繼承人所支付的土地改良費。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kht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