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邇來接獲民眾來電詢問「牌照稅有什麼常見的裁罰態樣」?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逾期未完稅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路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罰鍰…。」例如甲君擁有一輛1,798CC的自用小客車,每年應繳使用牌照稅7,120元,如果欠繳108年度使用牌照稅,而於次年度(109年)使用公共道路(含停車)被查獲,除補徵原滯欠7,120元稅款外,還要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

該處進一步說明,另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2項規定「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實務上民眾常常未留意定期檢驗時間,導致車牌遭註銷,民眾倘又開車上路(含停車)被查獲,除需補徵註銷日至查獲日的稅額外,尚需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該處提醒,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為每年4月,請車主留意繳款期限,以免逾期被加徵滯納金。未稅、註銷車輛上路,如遭查獲亦有相關罰則,請留意繳納期限並定期檢驗愛車,以免遭受無謂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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