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民眾來電詢問,已辦竣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之土地,事後交易雙方當事人經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調解同意將土地返還原所有權人,並持調解委員會調解書向地政機關申辦回復所有權登記,該調解書是否要貼印花?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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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近日接獲民眾張君來電詢問,已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申請分期繳納之欠稅,為何還收到該分署公文書,廢止准許其分期繳納命令?

稅處表示,已核准分期繳納之欠稅倘未依限繳納,執行分署得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暨「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廢止准許分期之命令,並逕予強制執行名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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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日前有民眾臨櫃詢問,自己是信託財產的受託人,因故未能於期限內繳清欠稅,卻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通知欲強制執行自己的財產,而不是執行信託財產,是否為承辦人弄錯的烏龍事件呢?

該處指出,信託財產在信託關係存續期間,係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按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機關移送強制執行。次按行政執行法第11條規定,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經主管機關移送者,將由行政執行分署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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