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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近日接獲民眾張君來電詢問,已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申請分期繳納之欠稅,為何還收到該分署公文書,廢止准許其分期繳納命令?

稅處表示,已核准分期繳納之欠稅倘未依限繳納,執行分署得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暨「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廢止准許分期之命令,並逕予強制執行名下財產。

稅處進一步說明,對於經行政執行分署核准分期繳納之欠稅,納稅人應按時繳款,若因故無法如期繳納,須儘速與該分署聯繫,否則名下財產恐遭強制執行,本案張君未按時繳款又無與該分署連絡,導致被廢止原准許分期之命令。故再次提醒納稅義務人,為避免自身權益受損,請確實按核准之期限繳納欠稅,切勿輕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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